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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发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安博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2023-12-12 16:49 作者:安博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浏览:
本文摘要:日前,攀枝花公布《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文如下: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月底2019年8月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攀枝花公布《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下文如下: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月底2019年8月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预防,维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确保人体身体健康,增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合攀枝花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预防。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该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掌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管理。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在县(区)人民政府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作好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人民政府作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涉及工作。  希望业主通过制订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誓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联合遵从。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不道德,应该不予劝说。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不道德展开检举和滋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和其他负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检举、滋扰后应该及时处理并恢复。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融合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充份征询市民意见,依法、合理区分声环境功能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发布后实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表明设施,的组织积极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表明设施不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低限值。  第十条新建噪声脆弱建筑物以及噪声脆弱建筑物的扩建、改建部分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用于减震产品和材料;噪声脆弱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及其设施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除抢险、抢修作业外,禁令中考、中考期间在噪声脆弱集中于区域专门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向周围环境废气噪声的工业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用于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良生产工艺等方式,并按照规定配备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地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废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废气标准。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该在用于导致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所享有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长时间情况下所收到的噪声值、用于时间和预防噪声污染所采行的措施,并获取预防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在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内,禁令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令专门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展开建筑施工作业的,不得多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废气标准。

  第十六条禁令在环境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展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拒绝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必需夜间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拒绝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必需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夜间施工证明。  施工单位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具的夜间施工证明后,应该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等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该于动工前,在施工现场的明显方位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审批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滋扰渠道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应该避免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确需穿过已竣工的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的,建设单位应该采行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已竣工或者即将竣工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脆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确认间隔距离,采行设置声屏障、加装隔声设施等减低、防止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该采行低噪声路面材料和技术。道路减速带应该优化设置方案,并使用低噪声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拒绝以及维护和提高声环境质量的必须,在充份征询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划界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显著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在禁鸣区域、禁鸣路段或者禁鸣时间兜喇叭。

  第二十二条禁令机动车辆非法加装、用于警报器或者改装成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拒绝,禁令私自拆毁、非法改装成机动车辆消声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用于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经营管理者应该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多达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废气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该强化噪声的管理和掌控,遵从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禁令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用于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收到低噪声的方法招募顾客或者展开商业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禁令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展开高声嘈杂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令在城市市区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用于高音广播喇叭。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行播出音响、鞭打陀螺、扯响鞭等方式展开文化娱乐、体育健美等活动的,不得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

  第二十九条在室内用于电器、乐器或者展开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该掌控音量或者采行其他有效地措施,不得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  第三十条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完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用于电钻、电锯、电糊、冲击钻等工具专门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翻新、家具加工等活动,不得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专门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圈养动物的,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不得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向周围环境废气噪声多达国家规定环境噪声废气标准的,责令修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噪声脆弱建筑物集中于区域专门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维修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多达废气标准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并未获得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展开施工的,责令修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并未采取有效预防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边界噪声多达规定废气标准的,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禁鸣区域、禁鸣路段或者禁鸣时间兜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用于高音广播喇叭或采行其他收到低噪声的方法招募顾客或者展开商业广告宣传的;  (二)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行播出音响、鞭打陀螺、扯响鞭等方式展开文化娱乐、体育健美等活动,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室内用于电器、乐器或者展开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  (四)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已完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在禁令时间专门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翻新、家具加工等活动,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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